來源:來源:江南都市報
作者:鄧旭敏
記者從江西省交警總隊了解到,針對近日相關部門實施的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,公安部正在對機動車的登記規(guī)定進行修改。
修改的草案中規(guī)定,交警部門需要通知申請人交驗校車,審查校車標志燈、停車指示標志、衛(wèi)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、干粉滅火器、急救箱等安全設備。對于校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,將嚴格審核。規(guī)定申請校車標牌要提交政府批準的使用許可、校車運行方案、機動車登記證明等5種證明材料,對申請材料不全的,一律不予核發(fā)校車標牌。
機動車注冊登記超過3年不得作為校車使用。經(jīng)測算,營運車輛每年行駛里程約10萬公里,使用3年以上行駛里程將超過30萬公里,6年左右即達到報廢標準。
對于已經(jīng)申請到了校車標牌的車輛,也不是實行“終身制”。校車標牌有效期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,即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年。
校車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,不得委托異地檢驗。如果校車需要報廢,必須由車管所監(jiān)督解體。杜絕報廢校車上路。
規(guī)定校車行駛路線、開行時間、停靠站點或者駕駛人等發(fā)生變化的,要經(jīng)政府批準,辦理校車標牌變更手續(xù);規(guī)定對校車變更使用性質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,或者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,要收回校車標牌,拆除校車標志燈、停車指示標志。同時,規(guī)定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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